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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科瑞带“伤”过会 曾陷劳资纠纷

发布时间: 2024-03-22 来源:电力监控与保护

  安科瑞同时还存在未来产品发展风险、预披露信息中持股票比例与各股东实际出资比例及登记的持股比例不符、由股权代持引发的多股东曾陷劳资纠纷等问题。

  10月25日,证监会发出公告,经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上海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瑞)首发上会申请获得通过。

  不过这并不值得庆幸。伴随这一条消息的同时还有深交所将于11月底发布《创业板退市制度意见征求稿》。

  业内人士分析,依据目前安科瑞公司基本面情况去看,该类公司即使已经过会正式上市,如果创业板公司退市制度获得完善,一旦后期股价或公司纯收入能力触及新制度规定警戒线,该公司便很可能会有退市风险。

  本报记者调查发现,安科瑞同时还存在未来产品发展风险、预披露信息中持股票比例与各股东实际出资比例及登记的持股比例不符、由股权代持引发的多股东曾陷劳资纠纷等问题。

  对以上几点质疑,《中国企业报》记者曾多次致电安科瑞董事会办公室,除最初几次工作人员答应向有关负责人传达外,后来记者致电对方一直无人接听。通过多方努力,记者致电该公司董事会秘书罗叶兰请求采访,电话也未能打通。

  安科瑞电气的前身为上海安科瑞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瑞有限”),成立于2003年6月23日。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用户端智能电力仪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10月25日,证监会发出公告,经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上海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瑞)首发上会申请获得通过。

  不过这并不值得庆幸。伴随这一条消息的同时还有深交所将于11月底发布《创业板退市制度意见征求稿》。

  业内人士分析,依据目前安科瑞公司基本面情况去看,该类公司即使已经过会正式上市,如果创业板公司退市制度获得完善,一旦后期股价或公司纯收入能力触及新制度规定警戒线,该公司便很可能会有退市风险。

  本报记者调查发现,安科瑞同时还存在未来产品发展风险、预披露信息中持股票比例与各股东实际出资比例及登记的持股票比例不符、由股权代持引发的多股东曾陷劳资纠纷等问题。

  对以上几点质疑,《中国企业报》记者曾多次致电安科瑞董事会办公室,除最初几次工作人员答应向有关负责人传达外,后来记者致电对方一直无人接听。通过多方努力,记者致电该公司董事会秘书罗叶兰请求采访,电话也未能打通。

  安科瑞电气的前身为上海安科瑞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瑞有限”),成立于2003年6月23日。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用户端智能电力仪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另一个让安科瑞电气董事会避而不谈的是,预披露信息中持股比例与各股东实际出资比例及登记的持股比例不符。

  根据《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从其招股说明书里面显而易见,虽然安科瑞有限股东间对各自的持股票比例进行了约定,但与各股东实际出资比例及登记的持股票比例不符。例如,夏祥彬登记持股比例为34.67%,而其约定持股比例却为26%。其余5名股东的登记持股比例与约定持股比例也不相符。

  虽然保荐人给出解释,称该行为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且现有主要股东于2011年3月作出承诺,若因委托持股和自行约定持股票比例情形导致任何股权权属纠纷或法律纠纷,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因此,上述委托持股和自行约定持股票比例情形对发行人首发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但是股东权的司法认定中界定,如果发起人协议由各股东本人订立,真实反映了各股东的真实意思,以发起人协议作为依据来确认股权的前提,首先是公司章程非股东本人签署。此外,还需查证有下列部分或全部事实,从而与发起人协议相互印证:即缴纳出资的凭证,如出资证明书、付款凭证等反映出各股东的投资份额;股东表决权在行使过程中反映出各股东所代表的股权份额;股东盈余分配上反映出各股东所实际持有的股权份额。

  《中国企业报》记者就预披露信息中持股票比例与各股东实际出资比例及登记的持股比例不符有关问题致电安科瑞董事会办公室,得到的回复是“请参考公告文件《上海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里面的详细说明及其后的律师意见及保荐人意见。”并表示,这一问题在该公告文件里面已经有真实、准确、完整的描述。截至记者发稿,安科瑞也未能对持股票比例不符的问题做出正面、详细的解释。

  有媒体质疑安科瑞电气的前身为上海安科瑞电气有限公司,根据工商资料显示系由夏祥彬、徐祖春、陶慧、卢琴芬、汤云娟、张根军6名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然而,依据招股说明书显示,除夏祥彬以自身名义持股外,其余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均系代其亲属持有的股权。

  股权代持的真实原因系安科瑞有限实际股东周中、吴建明、朱芳、汤建军、夏晓东和曾新民等人为避免与原工作单位江阴长江斯菲尔电力仪表有限公司(简称“斯菲尔公司”)产生劳资纠纷,实际股东决定采取委托持股的方式。直到2008年5月,委托持股情况才全部解除。

  招股书显示,2004年11月至2006年2月期间,安科瑞有限主要股东与原工作单位斯菲尔公司产生了劳资纠纷。斯菲尔公司以上述主要股东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申请仲裁。其中,周中、吴建明、汤建军曾分别担任斯菲尔公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部经理职务。江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6月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周中、吴建明的竞业限制义务已自行终止;对斯菲尔公司提出的汤建军违反竞业限制主张不予支持。但周中、吴建明、汤建军对《保密协议书》中未进入公知状态的商业机密仍负有保密义务。三人与斯菲尔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书》已于2006年7月之前期满终止。此外,判决还要求朱芳、夏晓东、曾新民继续履行《保密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并分别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经调查江苏斯菲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是国内工业和民用智能化仪表研制、生产、销售的领军企业。另外在安科瑞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第96页中“行业内主要生产厂家情况”也能看出,根据电工仪器仪表行业分会统计的产销量数据,2008至2010年,国内安装式数字仪表国内主要生产厂家的销量情况表中,斯菲尔一直排名位于安科瑞之上,直到2010年,安科瑞才以约6000台的微弱优势反超斯菲尔。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23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令公众和投资者质疑的是,周中、吴建明、朱芳、汤建军、夏晓东和曾新民等人与原工作单位江阴长江斯菲尔电力仪表有限公司,因涉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被申请仲裁这一事实,是否牵扯安科瑞电气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斯菲尔公司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等问题?

  对此,安科瑞电气董事会秘书发给记者的邮件中表示,我公司的明确回答是不存在,请参考公告文件《上海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里面的详细说明。

  邮件中还表示,“以上问题我公司不接受单独采访是因为该批问题均在证监会公告的相关文件中有真实、准确、完整的描述,记者提出此类问题是对公司招股书及相关公告文件阅读不仔细或者片面摘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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