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发布第二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来源:米乐app 发布时间:2025-10-16 23:36:2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逐步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切实促进政通人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聚焦凝聚各方合力实质解纷,发布第二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本案涉及某办事处与贾某豪、贾某曦(均为未成年人)之间的行政征收补偿纠纷。2016年,贾某豪、贾某曦的外祖父作为家庭户代表与某居委会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安置人口7人,这中间还包括贾某豪、贾某曦。协议明确约定贾某豪、贾某曦享受基准安置政策,但某办事处在履行过程中拒绝为其分配安置房并停发过渡费。贾某豪、贾某曦遂提起诉讼,要求分配安置房102平方米并支付拖欠的过渡费21600元。
一审法院通过村民待遇证明、占地款发放记录等证据,确认贾某豪、贾某曦属于协议约定的安置对象,判决某办事处在90日内交付安置房并支付过渡费。某办事处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贾某豪、贾某曦为外孙,不符合安置条件。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办事处申请再审。再审审查阶段,法院并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以实质化解矛盾为目标,组织多方调解。行政庭联合赔偿办多次与某办事处负责人沟通,阐明法律规定和协议约束力,同时跟踪督促安置房建设进度。在法院的协调下,某办事处最终同意履行协议。为确保当事人权益落实,法院要求“先分房、再结案”,全程监督房源分配流程,直至贾某豪、贾某曦家庭拿到房屋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后,才出具调解书确认和解协议。最终,贾某豪、贾某曦撤回起诉,某办事处撤回上诉,再审程序终结。
本案是行政诉讼中“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的典范。法院突破传统裁判模式,以调解方式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既维护行政协议的严肃性,又兼顾政府履约能力,最终促成“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在化解过程中,行政庭与赔偿办联动协作,将调解工作延伸至协议履行阶段,创新采用“跟踪督办+分步落实”的工作方式,特别是坚持“先交房、后结案”的原则,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切实履行。针对拆迁安置中常见的“外嫁女子女权益”争议,本案以村民待遇实际享有为核心,结合协议约定和历史证据,确立了“户籍+村民待遇”的安置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同时,通过调解推动政府诚信履约,不仅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也促进了行政机关完善征迁程序,从源头上减少后续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的成功化解,充分展示了行政诉讼调解在推动基层治理规范化方面的非消极作用,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
本案涉及李某信与某区人民政府之间的行政不作为争议。2021年10月,李某信位于某区城关镇苏花园行政村的房屋因当地创建5A景区项目被征收。2022年6月,某区城关回族镇人民政府受区人民政府委托,与李某信签订《某市某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安置240平方米房屋并支付货币补偿款323006元。2022年12月,李某信获得两套安置房并全部领取货币补偿款。因其中一套房未办理房产证,李某信主张某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协调、督促职能,诉请判决某区人民政府指令相关单位将拆迁安置资料交给某区自然资源局。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区人民政府并非不动产登记机关,其协调、督促行为属于内部过程性行政行为,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区人民政府已安排专人对接事宜,故裁定驳回李某信的起诉。李某信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秉持实质化解争议理念,组织双方调解。经协调,某区人民政府承诺积极履行督促职责,建立专班,协调解决房产证办理过程中的梗阻问题,两周内将案涉安置房不动产证办理到位。李某信对处理结果满意,自愿撤回上诉,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创新“程序审查+实质解决”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面对行为性质争议,没有局限于程序性审查,而是通过调解推动行政机关从被动应诉转向主动作为,实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问题。二是推动“交房即交证”政策落地。法院通过司法监督、协调沟通等方式,督促政府完善征收安置项目的不动产登记衔接机制,打通资料提交、审核等环节堵点,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彰显司法为民理念。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既尊重行政机关职能分工,又通过司法监督推动行政效能提升,为同类征收安置项目中产权登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实践范本,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涉及王某忠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租金纠纷。2003年,某乡中学为扩建操场,与某村传北村民组协商租用11亩土地(含王某忠等三户约2亩土地),王某忠等三户与村民组达成口头协议,按每年粮食收成及市场行情报价折算补偿款,2004年至2016年期间村民组支付了补偿款,2017年后因资金匮乏未再支付。王某忠通过信访等途径索要租金无果后,以土地被“以租代征”为由申请某县人民政府履行征地补偿职责。某县人民政府答复称土地租用行为属于民事关系,建议另行主张权利。某市人民政府经复议,认为案涉土地未实施征收,县人民政府已履行职责作出答复,遂作出维持决定。王某忠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土地不存在征收行为,县人民政府无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审理期间,合议庭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准确识别王某忠实质诉求是土地租金纠纷而非征收补偿。在庭审汇聚市县乡三级政府负责人的有利条件下,合议庭一方面向王某忠及律师释法说理、分析利弊;另一方面紧盯县政府这一关键主体,从政治使命、执政担当等角度阐明责任。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当庭承诺解决问题,并初步形成市人民政府督促、县人民政府决议、乡人民政府推动、村委会落实的工作方案。庭审后一周内,经多方调解达成协议:乡人民政府、村委会当日一次性支付2017-2024年租金20384元,并明确未来租金支付路径及违约责任。王某忠撤回上诉,本案及相关案件均得以实质性解决。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精准识别争议实质,实现“一案化解、多案消弭”的示范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穿透式审判,精准识别争议实质。二审法院突破当事人表面诉请县人民政府履行征地补偿职责的请求,穿透洞察其核心诉求实为土地租金支付纠纷,通过调解推动民事纠纷与行政争议一并化解,避免了程序空转。二是深化府院联动,负责人出庭出声又出效。合议庭抓住三级政府出庭应诉契机,创新性构建层级传导、协同联动的化解机制,出庭应诉负责人当庭作出承诺。庭审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不仅当场兑现历史欠付租金,更前瞻性建立未来支付机制,实现“解决旧账+预防新账”的彻底化解。三是践行司法为民,同类争议一揽子解决。王某忠案的圆满解决,不仅平息了其多年诉争,也通过在调解协议中一并确定另外两户村民租金的解决方式,促使类案得以快速、批量化解,减轻了群众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促进了区域同类矛盾的源头治理与和谐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1984年,朱某荣四兄妹的父亲朱某洲在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拥有一处宅基地。1980年至1984年期间,朱某洲夫妇及其子女先后将户口迁至某市成为城市居民,不再具有该村村民身份。2013年3月,政府启动“合村并城改造项目”,同年8月公布的《安置补偿方案》明确规定对沿河两岸的老宅基地不予安置。2013年12月,某街道办事处在未与朱某洲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其房屋。2014年,朱某洲向街道办事处主张安置补偿权利未果。2017年朱某洲去世后,四兄妹多次主张权利并长期信访。2022年7月,四兄妹起诉请求按照安置方案交付安置房屋、支付宅基地补偿款等,被驳回诉讼请求。2023年3月,街道办事处作出补偿决定,仅给予附属物补偿款和搬迁费。四兄妹不服,先后提起多次诉讼,均未获得支持。
一审认为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五年的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朱某荣四兄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合议庭准确界定当事人合法权益范围,在2013年8月按照2009年制定(2009)127号文件规定的赔偿标准对被强拆房屋的损失认定偏低,应考虑制定标准的时间2009年至2013年房屋拆除之间的通货膨胀因素,合理上浮特殊的比例较为公平,且2013年至今未补
偿到位所产生的12年法定孳息损失,也属于朱某荣四兄妹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合议庭引导当事人充分协商,双方自愿达成“某街道办事处给付朱某荣四兄妹被拆除房屋赔偿金及利息75000元,朱某荣四兄妹不再主张因本案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产生的其他安置补偿权利”的调解协议,使得一起长达12年未妥善化解的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本案是正确界定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范围,实质化解一事多案、一案多诉纠纷的典范。一是明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案件明确了原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对原宅基地上房屋仅享有财产补偿请求权,而不享有安置资格,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裁判指引。二是创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针对房屋已被拆除无法评估的情况,法院以拆除时为时间节点,结合历史档案记载,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标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三是有效化解“一案多诉”问题。通过调解方式一揽子解决多年纠纷,避免了诉讼资源浪费,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为处理类似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本案的成功化解也提醒当事人要理性认知合法权益边界,避免提出不切实际的诉求。
某市城市管理局为某公司颁发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资源化利用项目特许经营权证书,特许经营年限为自2017年3月30日至2047年3月29日,特许经营区域为某市市区。2024年3月初,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资源化利用项目,称某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资源化利用项目已由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批准建设,同时委托第三人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招标人,第三人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对外招标。某公司对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某市人民政府已经把该项目的经营权授予本案某公司的情况下,又将该项目重新立项、备案、批准建设并委托第三人对外公开对外招标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由一把手院长亲自担任承办人,合议庭详阅卷宗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案情,在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后,知晓被告存在败诉风险,第一时间向省市发改委寻求处理问题的思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从始至终坚持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将调解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积极运用府院联动平台,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协商。最终,在开庭当日,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被告同意把案涉备案信息从网站上予以撤销。原告自愿撤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本案是府院联动化解政府特许经营争议的典型案例。为从源头化解争议,一把手院长亲自承办,依托府院联动平台,主动对接省市发改委,凝聚多方力量,通过多方参与、多元调处,确定本案实质化解方案,协同将案涉争议“一揽子”解决。本案通过司法提前介入、府院协同发力,将案涉行政争议彻底化解,既避免了行政机关的程序违反法律后果,又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同类争议的实质解决提供了“风险预判+联动纠错”的化解路径。
2019年5月23日,某公司中标某段绿化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明确投标报价为7553565.94元,并明确品质衡量准则、工期等核心内容。2019年5月24日,某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某区自然资源局签订某段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同日,该工程真正开始启动履行。2020年6月12日至2021年12月23日,某区自然资源局分五次向某公司支付绿化工程款共计3656823元。2022年3月21日,因受“7·20特大暴雨”自然灾害影响,项目栽植的雪松大量死亡,某公司提交工程变更申请,经某区自然资源局及监理单位确认,将绿化工程栽植死亡的雪松更换为国槐。2022年9月22日,某公司、某区自然资源局及监理单位三方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后因某区自然资源局未足额支付剩余绿化工程款,某公司以其不履行行政协议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某区自然资源局向某公司支付2208592.78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某区自然资源局不服,提起上诉,该案由中院院长亲自承办。二审审理中,院长牵头研判案情,识别败诉风险,第一时间向市府院联动办发送《败诉风险提示函》,并将该案列为重点化解案件清单全程跟踪。中院院长直接参与协调,主动与某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局局长“面对面”沟通,明确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路径和时限。合议庭法官同步向该局负责人阐明案件法律风险与社会影响,并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表示理解企业经营面临的困难。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多次组织召开案件协调会议,围绕双方争议的因灾树木死亡损失承担、树木“一签两证”问题、付款期限等焦点,进行多轮耐心磋商。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调,案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本案的重点是法院“一把手”率先垂范,通过高位协调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院院长亲自承办、带头协调,直接对接行政机关“一把手”,快速推动争议焦点落地,为案件高效化解提供了“顶层推动力”。同时,法院在预判败诉风险后,及时通过府院联动平台发送风险提示、跟踪重点案件,推动行政机关正视争议问题,同时依托诉前沟通判前会商机制,促成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企业的多方沟通,理顺了“司法提示——行政响应——多方磋商”的化解流程,为府院合力化解行政协议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范式。面对“不可抗力损失承担”问题,法院未简单依赖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而是综合考量暴雨灾害影响、双方履约实际、企业前期投入、地方政府财政现状,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既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纾解企业资金回收困境;也维护了政府公信力,避免行政机关因违约承担额外责任,实现了“企业权益、政府诚信、社会效果”的三重平衡。
杨某系某商贸公司送货司机,2023年6月11日,其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离世。杨某母亲袁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认定杨某所受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某商贸公司不服,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某商贸公司诉讼请求。某商贸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与此同时,某商贸公司对袁某提起的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结果亦不服,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为全力促推行政争议得到一定效果实质化解,坚持院领导带头办理行政案件,由主管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承办本案。考虑到案件背后,是丧子母亲的生计,是小微企业的生存,合议庭达成了不能一判了之的一致共识。在主管院长的推动下,组建了由二审法院、一审法院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构成的“三级联动化解专班”,充分的发挥各自优势,凝聚化解合力。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和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地走访公司调查其经营状况,进一步探索公司负责人的家庭情况,并通过村支书进行劝导;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民事审判庭则通过袁某律师进一步了解更多案件相关情况,疏导其情绪。经过三轮耐心细致的背靠背调解与面对面沟通,向双方透彻分析利弊、充分交换彼此的困境与善意,最终,袁某对某商贸公司处境表示理解,公司也设法筹资履约,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一并了结,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对于事实认定清楚、法律关系明晰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类案件,应当一次性实质解决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案中,主管院长挂帅上阵,以其丰富审判经验和统筹协调能力为案件推进提供核心支撑。通过创新跨域协同机制,推动组建府院联动、两级法院联动、民事行政联动的“三级联动化解专班”,打破行政、民事、仲裁壁垒,整合专业优势构建“调研--会商--调解”全链条化解模式,实质化解争议。化解专班先行摸底,前期会商,后期背靠背厘清法结心结,面对面讲清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同时帮忙梳理待遇支付的合理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实现了“权益有保障、企业得生存”的双赢结果,亦为审理涉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类案件提供了“协同解纷”的实践样本。
2024年3月,某公司开发建设某小区楼盘,建成交付后,在该小区周边设立汽车阻停桩,引发广大业主不满。社区物业以书面形式告知该公司限期拆除,并向有关部门报备该公司成立地桩一事。2024年5月,拆除期限到期后,经物业管委会开会都同意,由王某某找专业技术人员对地桩进行切割处理。该公司报警称,其财物被损毁。某派出所出警至现场,并对有关情况立案调查。公安机关经延期调查后,2024年7月,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该公司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9月,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该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件争议焦点,从“过去、现在和未来”三个维度对各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阐明利害关系。一是某公司和业主的关系是无法分割的,作为房地产公司而言,良好的口碑、和谐的邻里才能更好地生财。二是向该公司和业主详细分析了本案的具体起因,各方也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三是在以后的长期相处中,各方仍会朝夕相见,如果矛盾得以激化,也不利于邻里和谐。为帮助纾解该公司门面房门前乱停车难题,二审法院同属地街道办联系,加强对该区域的停车秩序的治理,减少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经二审法院调解后,物业、王某某均为自己的行为对该公司致歉,该房地产企业决定撤回起诉、撤回上诉,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良好的法治是社会秩序的稳定器,对于建设和谐宜居的美好家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中,如因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激化房地产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既影响邻里和谐,又不利于商业经营,是得不偿失、两败俱伤的错误选择。新时代法院工作要求中,有温度的调解是“化干戈为玉帛”的生动实践。通过法院的化争解纷,既解决争议问题,又舒缓社会秩序,使得各方从来时的相互敌对、怨气冲天,变成离开时的握手言和、和谐共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正向统一。
1997年,第三人齐某军和周某安分别与某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位于某县两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项目。合同约定受让人需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全部出让金,并在支付完毕后60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但第三人齐某军和周某安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且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1999年第三人齐某军和周某安分别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21年,王某叶分别与第三人齐某军和周某安签订《不动产(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上述房屋,并支付了房款及契税。2024年王某叶与第三人齐某军、周某安共同向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但自然资源局以缺少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为由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王某叶不服,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自然资源局的不予受理决定,王某叶遂提起诉讼。
二审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原审第三人十余年前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案涉土地,但房屋建成后仅办理了房产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王某叶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因没办法提供土地出让票据而遇阻。三年来,其通过多种途径均未能解决该问题。一审法院曾向相关收费单位申请调取案涉土地的收费票据底联,但收费单位不仅没办法提供案涉土地的收费票据,甚至没办法提供同期其他数十宗土地的收费票据底联。行政机关据此不认可原审第三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原审第三人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成为本案的关键事实。为实质性解决争议,二审庭审后,法官通知行政机关会计到庭说明情况。该会计对当年收取案涉土地出让金及资金流向进行了详细说明。基于此,行政机关对原审第三人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态度发生转变。在法官分别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分析问题成因及解决方向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按原土
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待王某叶找到原始缴费票据后,行政机关将全额退还。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展现了司法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调解不是无原则的说服,多数案件的调解都意味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改变看法。本案的核心争议为土地出让金缴纳事实认定,因年代久远导致关键证据缺失。法官通过细致调查和运用证据规则,成功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为争议的解决奠定了基础。案件凸显了证据规则在行政程序中的重要性,行政机关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容易陷入僵局,而通过法官的引导和证据的补强,行政机关得以改变态度,推动了争议的实质化解。本案的调解体现了司法的灵活性与公正性,一方面,法官通过换位思考和理性分析,引导当事人基于事实和法律达成一致,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实现了案结事了;另一方面,法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法律,帮助当事人理性看待问题,体现了司法的亲民性和有效性,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